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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日期:2019-08-1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效、积极、稳妥地开展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我校成立专门机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贷款对象与条件

(一)贷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品学兼优,能承诺按时还本付息,且能保证在本人学籍异动或地址变更时,及时向银行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院(系)提供联系方式和地址。

(三)贷款否决条件:

1、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有外宿情况或在外租有住房者;

3、有酗酒行为者;

4、恶意拖欠学费者或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者;

5、因不诚信受到系级以上通报批评者;

6、诚信等级在B级以下者(不含B级);

7、因学习目的不明确、不努力、不刻苦,导致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不及格者;

8、生活不简朴,过度消费者;

9、具有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者。

三、贷款金额和比例

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为普通类学生总数的20%,金额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申请贷款程序及发放

(一)申请贷款的学生在规定时间登录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并提出申请(首次贷款学生须先注册)。

(二)填写并完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重点说明本人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原因);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贷款证明);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

4、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时还本付息。

(三)院(系)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同意贷款后上报,并在《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学生的贷款申请,并签署意见,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审批。

(五)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年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发放的方式。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贷款,银行在每年的11月份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其中,学费由银行直接代扣到学校。

五、贷款的期限及展期

(一)贷款期限:借款学生毕业后视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二)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学生本人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申请展期。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六、贷款利率、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息政策执行。

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在校期间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本人全额支付。自付利息的时间为:1、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当年的7月1日;2、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

七、贷款异动

(一)学生提前还贷,开发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息。学生在校期间自愿终止贷款的,可以通过登录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每月1-10日(11、12月除外)提出申请,批准后执行。

(二)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实施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八、贷款学生的义务

(一)提高自己道德水准,树立诚信意识,珍惜自己的借

贷信用和名誉。

(二)按照合同约定准时还本付息。

(三)依据合同规定,合理地使用贷款,勤俭节省,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杜绝不适当消费。

(四)在校学习期间及今后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保证向银行和学校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学校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五)学生毕业生若出现破产、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应迅速书面通知银行和学校,并保证偿还贷款本息。

九、违约处理

(一)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若出现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和银行可停止发放其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收交违约金。

(二)对不按时还本付息的学生,国家开发银行可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三)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除收取违约金罚款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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