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文件的精神与要求及《河南城建学院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河南城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全体教师、在校学生及其他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导致实验室安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行为,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等追究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指使用人,如教师、学生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指团队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实验员等。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警告处分,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教师与学生);
(四)暂停学院资助实验室经费使用等业务;
(五)赔偿经济损失、核减本年度二次绩效工资;
(六)查封实验室;
(七)纪律处分;
(八)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它处分形式。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被追究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责任追究的级别应与之相称。被追究人的处分形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故造成学院或个人资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直接责任人应按责任鉴定比例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处罚。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依据其受处分情况,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核等级为合格,并核减其本年度二次绩效工资。
学生受处分期间,依据其处分情况,取消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先进个人等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取消本年度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对于毕业年级学生,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延迟学生毕业答辩时间。
上述追责方式可单独执行,也可合并使用。若上述追责对象为同一人,不重复追责。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分级
第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Ⅰ、Ⅱ、Ⅲ、Ⅳ及Ⅴ五个等级追究。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Ⅰ级)
学院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Ⅱ级)
学院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安全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Ⅲ级)
学院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安全事故。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Ⅳ级)
学院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五)安全隐患(Ⅳ级)
实验室工作中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1、不服从、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2、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装置、特种设备的等。
3、违规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
4、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使用电饭锅、热得快、管制刀具等与实验无关的其他危险品或电器。
5、严禁利用实验室资源、设备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例如在实验室做饭、玩游戏、打牌、看电视等)。
6、实验室内严禁举办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7、严禁学生留宿实验室;严禁学生在非教学活动期间在教学实验室从事活动。
8、实验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使用或移动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经实验室管理员同意。
9、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作业,应事先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并转移好易燃、易爆物品后,方可点火作业。
10、实验室内外、楼梯和走廊等场所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等。
11、实验课结束后,实验课教师需按照要求与实验员交接。
12、实验期间未打开前后门,实验室无人或离开实验室前未关闭水、电、气、门、窗、灯、空调等。
13、不得违反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
14、违规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15、随意挪用实验室消防设施。
16、试剂未贴标签、危化品未按规定使用,由学生随意摆放、处置等。
17、实验课期间,实验员与任课教师未按时到岗及擅自离岗。
18、未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学生严禁独自使用特种设备(如高压蒸汽灭菌锅);仪器使用完毕,未及时关闭电源等。
19、随意复制他人门禁卡,私自打开非本人实验室的门,不经预约审核擅自使用仪器或调整仪器参数等。
20、预约仪器使用后,出现未及时结束实验的现象。
21、随意借用他人门禁卡使用仪器。
22、不合理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冬季采暖温度标准为16~24℃,夏季空调温度标准值为22~28℃。
23、预约仪器后未使用,也未取消的;使用结束后,不刷卡结束的。
24、无菌操作室用后不清理现象。
25、未经评估、论证、审批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进行危险性病菌培养、或其他存在造成危害的风险性实验。
26、未经安全评估、论证、审批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私自实施实验室内部项目建设。
27、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我院上级领导,接到相关报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
28、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Ⅰ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一级教学事故及以上处分,减免本年度全部二次绩效薪资;暂停学院资助实验室经费使用等业务;查封实验室,责令整改;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实验团队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Ⅱ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二级教学事故,减免本年度50%的二次绩效薪资,取消直接责任人本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暂停学院资助实验室经费使用等业务;暂停所属科研团队全体师生1年仪器预约权限;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实验团队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Ⅲ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三级教学事故,核减20%的二次绩效薪资,取消直接责任人本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暂停所属科研团队全体师生半年仪器预约权限;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实验团队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Ⅳ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取消直接责任人本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暂停所属科研团队全体师生三个月仪器预约权限;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实验团队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五)发生Ⅴ级安全责任事故 上述状况虽未造成实验室人员伤害、设备损坏,也要视情况给与相关人员处分:
首次违反以上规定的师生,给予警示,同一违规行为累计3次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科研实验室同时取消所属科研团队全体师生1个月仪器预约资格;多次违反(大于3次者)以上规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书写检查,科研实验室同时取消所属科研团队全体师生3个月仪器预约资格。
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本学期内评奖、评优资格;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年度内评奖、评优资格,及助学金评选资格。同时,按照综合测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受到警告处分的教师,取消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年底考核等级为合格;受到严重警告的教师,暂停一年实验管理或教学工作、毕业生指导资格,同时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违反第(五)安全隐患(Ⅳ级)第17条者,直接记三级教学事故。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
第九条 因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相关团队(课题组)负责人、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员、任课教师自行承担后果;安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实验室恢复等费用,由引起事故的实验室相关人员自行承担。对于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追责对象,学院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事故造成其自身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直接责任学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酌情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相关事故调查情况,需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可酌情从轻处罚;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其它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解释。
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3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