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奖励资助机制,加强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立志成才、发奋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实验班学生奖励资助另定。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异或在某一方面有特长并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获奖者,除颁发荣誉证书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金)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助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资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奖励资助类别、评定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助共分四种类别:
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创新及发明奖、英语专项奖、文体活动奖、困难生考研鼓励奖等)。
第八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优秀;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综合测评成绩达良好以上。
(五)奖(助)学金、一、二等获得者,学习成绩在本班的前30%以内,综合测评成绩达良好以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三等奖(助)学金获得者,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
第九条 评定比例及奖励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指标进行评定,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生/年、5000元/生/年。
(二)奖(助)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评定,评定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0%,其中一等占5%,奖励资助标准为4000元/生/年,二等占10%,奖励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三等占15%,奖励资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奖(助)学金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新生第一学年的奖(助)学金评定,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学生人数的5%、10%、5%的比例评定,奖励标准同上。
第十条 困难生考研鼓励奖条件及奖励标准
凡困难学生报考研究生奖励100元;参加复试的困难学生凭复试相关证明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及发明奖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对于具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科技竞赛表现突出的学生团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限以河南城建学院名义出版或发表、第一、二作者),专著、论文被SCI、EI收录等奖励5000元/篇;国内CN学术期刊奖励800元/篇。
(二)科技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奖励1000-5000元/项。
(三)获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1000元/项。
(四)科技竞赛具体奖励标准:
等级
级别
|
特等奖
(元/项)
|
一等奖
(元/项)
|
二等奖
(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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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元/项)
|
优秀奖
(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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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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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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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8000
|
1200
|
6000
|
900
|
4000
|
600
|
2000
|
300
|
省(部)级
|
8000
|
1000
|
6000
|
700
|
4000
|
400
|
2000
|
200
|
|
|
市(厅)级
|
6000
|
500
|
4000
|
300
|
20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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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参赛获奖,奖金分配办法由负责组队的单位根据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其他工作人员贡献大小自行确定;个人参赛获奖,其指导老师奖励标准同获奖学生。
按个人参赛并获得省级以上竞赛优秀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组织单位2000元。
(五)各类竞赛级别、刊物等级及各类不确定奖项,均由学校奖励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英语专项奖励的对象、标准
(一)非英语专业本、专科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奖励100元/人;
(二)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奖励100/人。
第十三条 文体活动奖励的对象、标准
对于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文体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团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文化类活动奖励标准参照科技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二)体育类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比赛级别
名次
|
国家级
(元/项)
|
省(部)级
(元/项)
|
市(厅)级
(元/项)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团体
|
个人
|
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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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2000
|
5000
|
1000
|
2000
|
500
|
第二名
|
8000
|
1600
|
4000
|
800
|
1000
|
400
|
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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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1200
|
3000
|
600
|
500
|
300
|
第四名
|
5000
|
800
|
2500
|
400
|
|
|
第五名
|
4000
|
600
|
20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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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名
|
3000
|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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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名
|
2000
|
300
|
|
|
|
|
第八名
|
10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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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均指市(厅)级以上正式比赛,各类邀请赛不在奖励范围。
破市级记录的另奖励300元/项,破省级记录的另奖励800元/项,破国家级记录的另奖励1000元/项。
团体项目,奖金分配办法由组队单位根据教练员、参赛学生、其他工作人员贡献大小自行确定。
个人项目获奖,其教练员奖励标准同获奖学生,若一名教练员的多名队员获奖,除按最高名次奖励外,另加其他名次运动员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教练员。
第三章 评定程序及时间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系党政领导、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的学生奖励资助评定工作。各班级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导师、班主任及学生干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的评定工作。
(一)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相关奖项申请表)或班级民主推荐及初评。
(二)院系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公示,学生处等部门审核并公示。
(三)报院奖励资助领导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评定时间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外语专项奖、科技创新及发明奖、文体活动奖等每年9-11月进行评定、表彰及奖励。
(二)奖(助)学金每年3月对上学期进行初评,每年9-11月对上学年进行总评、表彰及奖励。
(三)困难生考研鼓励奖在每年3-5月进行评定、表彰及奖励。
以上奖项各系部应提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逾期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学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十七条 各系部对所有奖项的评定结果须公示三天以上,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先进对象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反馈情况,确保各项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如有异议,学生处将协同学校监察室联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对获奖者,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挥霍浪费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有称号,追缴已发证书及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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