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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3-09-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1、本办法中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硝酸银、乙醚)、腐蚀(盐酸、磷酸)、爆炸(硝酸、高氯酸)、燃烧(乙醇、甲醇等)、助燃(H2O2等)等性质的化学试剂,对人体、仪器和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麻醉和精神类药品每学期由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情况申报,经实验中心、科研平台、保卫处、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和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到相关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准购手续后,到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买,存放到规定的试剂柜里。

3、常用的危化品实行“集中+分散”原则,经常用的试剂存放到各团队实验室小型试剂柜里,双人双锁管理,其余的存放平台试剂库里。

4、严禁私自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不得私下转让、借用给他人危险化学品和麻醉类、精神类药品。

5、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库房,配备专人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6、易制毒、易制爆、爆炸类及强酸类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存放地点安装全程高清监控设施,严防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发生。

7、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特征、毒理等,做到细致准备,规范操作,避免可能造成的燃烧或爆炸事故。

8、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教学科研实验,遵循“现用现配,用多少配多少”的原则,试剂配制之后,剩余药品立即上锁保管,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摆放、随意带出实验室。

9、所有化学品和配制试剂都应贴有明显标签,杜绝标签缺失、新旧标签共存、标签信息不全或不清等混乱现象。配制的试剂、反应产物等应有名称、浓度或纯度、责任人、日期等信息。

10、存放化学品的容器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不得使用烧杯、三角瓶、容量瓶、量筒等存放任何试剂。

11、实验之前应先阅读使用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了解化学品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2、严格按照实验规程进行操作,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尽量少用,或用危险性低的物质替代危险性高的物质。

13、使用化学品时,不能直接接触药品、把鼻子凑到容器口闻药品的气味。

14、严禁在开口容器或密闭体系中用明火加热有机溶剂,不得在烘箱内存放干燥易燃有机物。

15、发生化学品撒漏,应采用适当方法,及时清理。使用危险化学品、易产生有毒气体(烟雾)、难闻刺激气味的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在实验室的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工作服,佩戴防护用品。

16、试验完毕,应及时清理化学废弃物,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应当符合相应标准,保证完好无损,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材质及衬里要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相容,应确保不会发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渗漏、废弃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现象。容器外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准确标明废物的名称、成分、规格、形态、数量、危险性等。



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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