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人事变动及工作需要,根据我校有关规定,决定对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朱 涛 副主任:王莲哲 谢朝晖 委 员:刘瑞芳 孙 婕 洪 军 刘俊红 匡 旭 陈艳艳 学院教学工作及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办,负责教学及学位评定等日常工作。
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4月16日 |
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本科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工作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负责,是对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审议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系部主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及部分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7-11人,总人数须为单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四)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三章 职 能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和论证学校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三)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研究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
(六)审议学校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专题会议由各召集人主持。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每学期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听取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汇报。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九条 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教学工作委员会议方可举行。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全体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都须有会议纪要。如果发现个体作风不正等问题,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当依据事实作出相应转移,实行问责追责、纠正错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印发
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完善学位评定机制,保障学位授予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严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长负责,是对学院本科学位评定、审核、授予审议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系部主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及部分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7-11人,总人数须为单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四)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三章 职 能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一) 根据学院的培养方向和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学位评定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规定;
(二) 组织策划本学院学位评定的具体工作,包括学位论文的评审、论文答辩、学位审核、学位授予等事宜;
(三) 监督和检查本学院学位评定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学位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公认,并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评议本学院各专业申请学位的审核、论文质量和答辩的合格性以及学位授予的决定;
(五)对于存在争议的申请学位的审核、论文质量和答辩的合格性以及学位授予的决定,本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提出异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制定本学院学位论文抄袭查重和学术不端行为甄别的标准和操作流程,并对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并择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学位审核、学位授予相关问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校学位制度,明确权责边界,依据学科专业特色细化学位评定流程,保障评价科学严谨,工作规范为行之有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学位评定委员会议方可举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全体委员会会议都须有会议纪要。
第九条 为保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高效合理,必须一定周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如果发现个体作风不正等问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据事实作出相应转移,实行问责追责、纠正错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4年4月16日印发